皖通科技(00233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305会议 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 3人,代表股份 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人,代表股份 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小双、赵婉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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