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00233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7:01:26 中财网
原标题:皖通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305会议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 3人,代表股份
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人,代表股份
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小双、赵婉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