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金融地产ETF (159933):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第1次更新)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7:10:33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金融地产ETF :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第1次更新)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6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06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标的指数终止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份额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特殊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3 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34 一、绪言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沪深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0、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支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支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51%
瑞银集团49%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20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3年8月至2010年6月历任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博弘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9月25日担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9月25日担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9月26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10月2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1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专精特新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5年3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0 年 9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和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25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钱瀚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6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8月14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23年8月15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LU RONGQIANG先生,2013年09月17日至2015年02月09日;
殷瑞飞先生,2013年10月26日至2023年07月14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7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站:www.cjsc.com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http://sd.citics.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stock.pingan.com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站:www.shchinafortune.com
(2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3、05、11-13、15、16、18-23单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iccwm.com
(2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代理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俐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俐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8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9号文核准募集。

自2013年8月28日到2013年9月1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574,978,943.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38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3年10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33)。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暂停或终止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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