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002401):独立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总会计师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8:36:09 中财网
原标题:中远海科:关于独立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总会计师的公告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股票代码:002401 编号: 2024-029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总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
董事杨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珉先生申请辞去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珉先生和其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
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杨珉先生辞职后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将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杨珉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可
持续发展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杨珉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戴静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
告。因工作调整原因,戴静女士申请辞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职务。

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50,240股,其配偶及
其他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戴静女士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戴静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规
范运作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戴静女士表示衷心感谢。

三、聘任总会计师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俞建忠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俞建忠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四、关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指定俞建忠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总会计师俞建忠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俞建忠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600号
邮编:200135
电话:021-65969398
传真:021-659693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备查文件
1.杨珉先生、戴静女士的辞职报告;
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签署页。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俞建忠先生简历
俞建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生,中共党员,大
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1997年1月至2007年4月,历任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部副经理,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国际部助理经理;2007年 4月至 2014年 1月,历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计财部会计处副处长、处长,监察审计部/纪检组工作部副部长;2014年 1月至 2024年5月,历任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兼任上海船
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俞建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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