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68857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8:45:40 中财网
原标题:信宇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宇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信宇人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4.68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29日间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22,051
股,全部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97,754,388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465,66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457,745.20元(含税)。如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公司在2024年3月31日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56,38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增加至922,051股,公司总股本为97,754,38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22,051股股份,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96,832,33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366,467.4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22,051股不参与分红,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9日)的收盘价20.57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则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6,832,337×0.20)÷97,754,388≈0.2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57-0.20)÷
(1+0)=20.37元/股
以2024年5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0.57元测算: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57-0.20)÷(1+0)=20.37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0.37-20.37|÷20.37≈0.00%,小于1%。

因此,公司以2024年5月29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信宇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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