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0006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A座38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西区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6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泰达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6月 17日14:30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5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6月17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二大街62号MSD-B1座15层150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 年6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504,519,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9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1,47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0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44,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84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 份【17,860,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15,9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3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 【13,044,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41】%。本次会议没有 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24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3、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调整 2024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3、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105,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8.9724】%;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1.027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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