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变更后的章程内容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
| |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4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43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21,843万股,均为普通股。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8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以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
备案。 |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
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
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
9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
|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0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 |
11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
|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
登记。 |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12 | - | (新增第三十六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13 | - | (新增第三十七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
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
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
| |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1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
资产 10%的除外;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5 | - | (新增第四十四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对以
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除外),因此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章程第四十三 |
| | 条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16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17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是
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
|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
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8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9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
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20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21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 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一)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一)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22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23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
|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董事、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
|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25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设董
事长 1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设董
事长 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 |
| | 设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如设职
工代表,则职工代表应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2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
产,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除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形式上述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董事 2/3以上通过。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2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
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
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
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
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
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
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
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
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
项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的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
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
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
条上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
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
项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的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
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
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
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
条上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 |
|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28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
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
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
分职权。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原则
是一定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
分职权。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原则
是一定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29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30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31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 |
|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
(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2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33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3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
|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3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
3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
|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
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中规定
的比例的,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
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
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第一百八十条(二)”中规定的
比例的,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
划。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37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38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
|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39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40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41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42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3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44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 |
| 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
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本次修订还包括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上市公司”统一调整为“公司”,除此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