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605376):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9:30:29 中财网
原标题: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上述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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