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泰新能(83598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海泰新能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晟”)拟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内蒙古永晟用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海发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 18个月。 海泰新能与海发租赁拟签署《保证合同》,为内蒙古永晟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240.3万元。持有内蒙古永晟10%股权的少数股东聂海朋与海泰新能拟签署《个人股东反担保函》,为海泰新能提供上述《保证合同》项下 10%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4年 1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4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35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预计公司 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截至目前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15,3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1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240.3万元,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反担保人基本信息
(一)《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3、租赁物:内蒙古永晟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 4、全部租金:人民币 4,240.3万元 5、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 18个月 6、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人民币 100元 7、担保:海泰新能向出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承租人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反担保函主要内容 1、反担保权利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人: 聂海朋 3、保证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 10%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 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中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融资、担保事项并签署与融资、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的额度范围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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