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长三角 (001864):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原标题:中海长三角 :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8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4日(其中基金经理信息更新至2024年6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1 ................................................................................................................... 二、释 义 2 .......................................................................................................... 三、基金管理人 7 ........................................................................................................ 四、基金托管人 20 ....................................................................................................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3 ........................................................................................................ 九、基金的投资 75 ........................................................................................................ 十、基金的业绩 87 .................................................................................................... 十一、基金的财产 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 十七、风险揭示 107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51 一、绪 言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建辉,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兼任职工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管理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业务岗、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 (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Mazars&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能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理,众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务总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任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兼任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上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联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助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高级信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总部总经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姚炜先生,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曾任凯基证券(原台证证券)上海代表处分析师、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分析师、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17年10月进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高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 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至今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30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1032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1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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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和4008-888-818 (4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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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