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0:01:03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4年5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公告的《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公告的《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年5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年5月29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了各股东,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1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育斌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6月13日15:00至2024年6月14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35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471,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国浩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28,7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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