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300653):正海生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1:20:37 中财网
原标题:正海生物:正海生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生物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洲律师、徐学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 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京大街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焕祥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6月18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580,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3.656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8,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5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09,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5583%;反对 348,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409%;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240%;反对 348,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585%;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5%。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09,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5583%;反对 348,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409%;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240%;反对 348,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585%;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5%。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对本次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建洲
律师:
徐学广
法定代表人:
尹永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