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博世科(300422):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为顺利推进“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西明江、凤凰江示范段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经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宁博湾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湾水务”或“承租人”)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公司”或“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文件,本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6个月。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公司为博湾水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二)担保情况概述 经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30亿元(含续期授信重新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子公司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业务合作方的授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出租人(甲方):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币种)人民币伍仟伍佰零壹万壹仟伍佰叁拾圆整(大写)。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5)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租金计划变更或延期履行债务)后满两年之日止。 (6)合同的生效: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出租人(甲方):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南宁博湾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博湾水务拥有所有权的部分机器设备、生产器具等经营性资产。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或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有权使用租赁物,但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出借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期限不超过 36个月,自实际起租日起算 (4)融资本金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65,041.6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19,362.17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6.83%。 截至本公告日,除因转让控股子公司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75%股权后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余额8,305.37万元外(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4%),公司不存在给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苏银〔2024〕高保字第0918号); 2、《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苏银〔2024〕租赁字第0918号、第0919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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