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盛新锂能(002240):为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08:46:18 中财网
原标题:盛新锂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4-05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含 4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2个月。2024年 6月 18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3月 27日、2024年 4月 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15亿元。

致远锂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70%,公司本次为致远锂业提供4亿元的担保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09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致远锂业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 82,2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绵竹市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霍立明
成立日期:2015年 3月 23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氯化锂、碳酸锂;生产、销售:氢氧化锂、无水硫酸钠、锂渣;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销售:矿产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致远锂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致远锂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425,874.60393,097.50
负债总额210,958.49180,477.77
净资产214,916.11212,619.74
项目2024年 1-3月(未经审计)2023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69,324.04626,881.42
净利润1,718.49893.86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致远锂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致远锂业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致远锂业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四、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致远锂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 280,856.85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 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1.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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