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003012):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年 6月 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 5月 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二)2024年 5月 13日至 2024年 5月 23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4年 5月 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4年 6月 12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4年 6月 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和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因 1名激励对象已提出离职,取消向其拟授予的 5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3人调整为 12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2,390.00万份调整为 2,340.00万份,授予总量由2,700.00万份调整为 2,650.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鹏控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