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107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5月31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2024 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 169,688,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54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股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9,688,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5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 表股份85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5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0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选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
的提案; 表决结果:
的提案;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4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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