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600345):长江通信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09:05:42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通信:长江通信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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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王国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6月 18日召开的 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4年 5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长江通信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4年 6月 18日 14点 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4年 6月 18日至 2024
年 6月 18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81,40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035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5】人,代表股份【181,19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9715】%。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 6月 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5】人,代表股份【209,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6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
代表股份【11,477,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482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决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2、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397,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9】%,反对票【5,00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1,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反对票【5,000】股,弃权票【6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397,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9】%,反对票【5,60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1,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反对票【5,60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1】%,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1,505,546】股)、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6,682,297】股)、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数【40,916,215】股)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1】%,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1,505,546】股)、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6,682,297】股)、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数【40,916,215】股)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6、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7、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8、审议通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9、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
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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