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603321):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09:15:48 中财网
原标题: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52024/6/262024/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分红派息登记日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5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307,000,000股,其中回购股票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7,125,100.00股,该股份按规定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4,981,235.00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的数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回购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299,874,9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99,874,900 ×0.15÷307,000,000=0.1465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5)÷(1+0)=(前收盘价格-0.146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52024/6/262024/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钱雪林、钱雪根、余丽妹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660183

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