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601163):三角轮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09:40:48 中财网

原标题:三角轮胎:三角轮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163)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6月 26日 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
湾路 67号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6月 26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的投票时间 6月 26日 9:15-15:00。

四、现场会议安排
(一)会前程序:6月 26日 13:30-13:55,会议签到。

召集人和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大会议程
1、14:00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参会人员情况。

2、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3、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4、宣读议案,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

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监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 5、《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3年薪酬总额及确定 2024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年薪酬总额及确定 2024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贷款的
议案》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聘请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已于 2024 年 4 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5、股东发言,审议议案。

6、投票表决。

7、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现场休会,等待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8、宣读表决结果。

9、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决议。

10、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11、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维持股东大会秩序和提高议事
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做好参会的准备工作,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的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不计入现场参会统计。

二、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出示持股的有效证明,并提供书面发言提纲、填写“发言登记
表”。主持人将视会议的具体情况,结合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
后顺序,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应遵守会场秩序经主持人示意后
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的股份数额,发言应围绕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分钟。主持
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并视
情况优化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大会会议时间有限,未能在
会上发言的股东可于会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联系,公司将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

三、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1、本次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请选择
2、网络投票方法请参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角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现场投票办法: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表决时,关于非累积投票
议案,请在表决票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表格中
选择一个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
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未在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前登记的,不能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股东在表决程序前退场的,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
给工作人员。股东在表决程序结束后提交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4、现场计票程序:主持人提名选举 2名股东代表作为计
票人、1名监事和 1名律师作为监票人,由参会股东鼓掌通过。

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并参与统计表决票。

5、网络投票计票: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为公司计算网络投票
和现场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四、其他
1、会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移动电话请关闭、调至静
音状态或飞行模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和侵犯公司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2、会议期间,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违反规
定的,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3、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议案 1:
公司董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公司董事会严格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
保障公司的良好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董事会 2023年度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
过去的一年,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外部环境复杂、严
峻。我国经济发展回升向好,市场需求逐步恢复。面对复杂严
峻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坚定战略
方向、科学统筹生产经营,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全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增长强劲,经营状况
呈良好发展态势。

二、董事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3年 6月 28
日顺利完成换届工作,同时第七届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深入讨论,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公司战略决策的稳定执行。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了 6次会议,审议通过 36项议
案,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换届选举、修订治理制度、定期报
告、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银行授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
项进行了审议和决策。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全体董事均按时亲自出席,忠实、勤勉地履
行所承担的职责。

(二)股东大会召集及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集并召开了 1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16项议案,包括利润分配、聘任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的投票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确保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董事
会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

(三)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
章程》和各议事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积极发挥专业优
势,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
开 5次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日常关联交易、财务决算报告、
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 1次会议,
对公司 2023年发展战略进行审议;提名委员会召开 2次会议,
对第七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开 3次会议,对公司董监高薪酬事项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定期检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完善
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建设等方面行使权利并
履行义务,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提供会计、法律专业方面的意
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召开了一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经核查公司 2023年度任职独立董事的赵磊、张居忠、王
贞洁、刘峰、范学军、房巧玲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
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
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
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并做
好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
性。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公告及披露文件 54份,其中定期
报告 4份、临时公告 26份,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持续规范公司治理
报告期内,董事会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监管法规及业务规
则的修订,组织修订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制定了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有效落
实了监管部门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委
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制度体系,改善和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报告期内,组织公司初任董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监高初任培训、独立董事后续培
训、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组织部分董监事参加山东辖区上市
公司董监事培训,组织全体董监高学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解读》,帮助董监高及时了解最新政
策、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要点等,持续提升董监高责任意识,提
高董监高履职能力。

三、公司发展展望
(一)格局
轮胎行业整体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当前全球轮胎市场
进入总量平稳阶段。具体来看,欧美等轮胎市场处于平稳阶段,
行业的增量主要集中在亚太、中东、非洲和南美等地区。

得益于汽车行业的高速增长,以及庞大的汽车保有量,中
国轮胎行业发展迅速,自 2006年以来产量一直稳居世界第一,
轮胎的总产量占全球的 35%。中国轮胎企业在产品性能、品牌
渠道等方面持续发力,竞争实力持续提升,在中国本土与外资、
合资企业竞争共存,国外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呈现向上渗透
趋势。

2024年,中国轮胎行业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中新能源
汽车的快速增长、中国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的稳步提升、汽车
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海外布局的拓展为中国轮胎行业带来新
的发展空间;然而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技术壁垒、产品同质
化以及基础研究和品牌建设方面与国际巨头之间的差距等同
样也需要我们去面对和不断努力。

(二)趋势
1、随着汽车行业增速放缓及双碳战略,国内轮胎企业的
发展模式已由数量扩张型调整为高质量发展型。作为投资密
集、固定支出高、原材料成本占比大的轮胎产业,正逐步向绿
色化、智能化转变,使用绿色原材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
产绿色轮胎,工厂达到无污染、零排放,产品实现安全、节能、
环保,正成为行业的发展方向。

2、子午线轮胎已成为全球轮胎市场的主导产品,占比超
过 94%;轮胎产品结构持续优化,产品规格不断增加,乘用车
轮胎大尺寸、高性能及超高性能轮胎占比、商用车轮胎无内胎
化占比逐渐提高。随着“驾乘体验”和“安全性能”成为消费
者的关注重点,为提升汽车的行驶里程及性能,轮胎产品向着
轻量化、低滚阻、耐用、安全、环保、舒适的方向发展,缺气
保用的安全型轮胎、节省汽车燃料的低滚阻轮胎、低噪声的静
音轮胎等高性能和超高性能轮胎,将逐步成为主流;随着电动
汽车的迅猛发展,电动汽车专用轮胎成为轮胎行业新的增长
点。近年来,自修复轮胎、智能轮胎等开始普及,非充气轮胎
也陆续进入研发、路测及商用化的阶段。不同市场对差异化产
品的需求日渐突出。

3、近年来,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治理污染、
节能降碳的背景下,轮胎及上下游产业也正处在“分化”“整
合”“洗牌”的关键时期,产业环境和市场秩序有向好变化的
趋势,低端产能和恶性竞争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市场资源
和产业资源通过科技创新、智能制造、优化产能布局等策略正
在加快向具备核心能力和品牌实力的头部优势企业集中,产业
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2022年国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的各类轮胎
生产工厂有 370家;根据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统计,生产
子午线轮胎(乘用车、卡客车和工程机械轮胎)的工厂数量约
占总数量的 48%,这些轮胎工厂的规模都要远远大于其他轮胎
企业,其产量占总产量的 90%;会员单位 110家轮胎企业 2022
年产量占全国轮胎产量的 83%左右,前 10家占全国轮胎产量
近一半。

4、轮胎消费趋势正向着高品质、高性能、环保轮胎发展,
为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先进的轮胎企业正在将
信息化技术同传统制造领域结合,制造装备自动化、信息化、
智能化,制造技术绿色化已成为发展方向。目前国内有十多家
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5、面对高度激烈的竞争,品牌化、国际化成为轮胎企业
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轮胎企业积极推进国际化战略,在东
南亚、欧洲、非洲、美洲等地进行了布局,中国轮胎企业在海
外市场已形成年产能接近 1亿条。

6、受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部分轮胎原材料产能或品种受
限,对产品材料选型和设计成本带来一定制约,橡胶、补强材
料、骨架材料、助剂等新型原材料对轮胎性能的突破和提高起
到重要作用。新型绿色、环保、高性能及部分生物基新型材料
的开发和应用越来越重要。

(三)公司发展战略
当前,全球通胀趋缓但仍处高位,地缘冲突未见缓和,国
际贸易壁垒和碎片化加剧。我国正处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新
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内积极宏观政策出台,消费复
苏前景较为明朗,经济发展长期向好。2024年公司将坚定发展
主业,围绕国家提出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
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内的产业体系和人才优势,抓住国内
外市场机遇和新能源车发展机遇,以技术创新为根本,坚持品
牌建设与市场拓展双轮驱动,着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
低碳转型,坚定走好全球化品牌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1、坚持以自主品牌为核心,主副品牌共同发展,构建多
元化品牌体系和差异化推广策略,加强产品、品牌与渠道的有
序协同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形象。

2、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优化技术人才储备,完善产学研
用协同创新体系,不断激发和引导创新活力;立足全球市场与
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国家“双碳”战略,以新材料、新结构、
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为重心、三大创新平台为支撑,重点开展
减碳项目,发展低碳节能轮胎生产技术,不断提升轮胎产品在
轻量化、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3、坚持市场导向。加大渠道开拓与维护力度,深入推进
渠道下沉,加强海内外品牌店建设,优化“满天星”市场布局,
增强市场服务能力;注重产品体系更新迭代,不断完善产品结
构,加大新能源专用产品的开发与市场推广,不断提升产品的
差异化优势。

4、继续推进数字技术在制造、研发、管理及运营各平台
的深度应用与融合创新,以信息化技术促进生产与运营效率,
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2:
公司监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从维护
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各项
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公司监事会 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6次会议。

2023年 4月 26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公
司监事会 2022年度工作报告、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
告、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关于预计公司与三角集团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
议案、关于预计公司与中国重汽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2年薪酬总额及确定 2023年薪
酬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 6月 7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3年 6月 28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23年 8月 29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3年 10月 26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 12月 29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与中国重汽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规范运作、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出席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讨论,并对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严格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
进行了检查与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运作规
范,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司出具的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各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核查,经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自
愿、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交易金额与相关业务规模及其发展
状况相符;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双方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
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不良影响。

(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认真核
查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后,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形式及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内容真实、客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需
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三、2024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
督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工作重点如下:
监事会全体成员将继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发
展需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强化国家相关法规政
策以及财务、审计、内控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证券监管
部门颁布的新政策、新规定、新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
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监
事会会议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讨论审议。同时,出席公司股
东大会和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保证
决策的科学、合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3:
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 2023年度经营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编制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3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年末2022年末变动(%)
资产总计18,758,172,844.1417,693,317,404.666.02
负债总计5,885,761,009.655,996,906,724.66-1.85
所有者权益合计12,872,411,834.4911,696,410,680.0010.0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12,871,366,970.5611,695,620,920.0510.05
利润表项目2023年2022年变动(%)
营业收入10,421,725,080.769,220,123,780.5613.03
利润总额1,611,704,450.47832,425,393.2293.62
净利润1,396,563,281.28737,282,259.8289.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396,308,177.30737,641,851.1889.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1,178,033,341.80541,942,301.61117.37
现金流量表项目2023年2022年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1,798,457,144.181,487,002,675.9320.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1,984,716,262.72-324,379,356.42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423,916,271.14-206,380,160.32不适用
 -584,265,064.63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变动(%)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1.750.9290.22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1.750.929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1.470.68116.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11.376.46增加 4.91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9.594.75增加 4.84 个百分点
公司 2023年度详细财务数据,请参阅《三角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4:
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96,308,177.30元。

母公司 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809,493,269.29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 180,949,326.93元,母公司 2023年度实现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 1,628,543,942.36元,截至 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 5,217,440,337.76元。

公司 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70元(含税),
根据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8亿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 5.36亿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
次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5:
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 2023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角
轮胎 2023年年度报告》及《三角轮胎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6: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3年薪酬总额及确定 2024年薪酬
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
规定,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的有董事长和独立董事,其他内部
董事根据在公司的具体任职领取高管薪酬或职务薪酬,公司不
另外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董事长丁木先生 2023年薪酬总额为 90万元,2024年薪酬
标准与 2023年一致。

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已经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标准为 15万元/人/年;林小彬先生、钟丹芳女士在公司领取高
管薪酬;熊顺民先生、于卫远先生领取职务薪酬;单国玲女士
不在公司领薪。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条的规定,本议案
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7: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年薪酬总额及确定 2024年薪酬
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
规定,监事会所有成员在公司承担具体管理工作,领取相应的
岗位薪酬,2023年及 2024年公司不另外发放监事薪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贷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
营运能力,根据公司信用状况及实际财务、资金状况,公司(含
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亿元(含外币折算)的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本币及外币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项
目贷款、汇票、保兑仓、法人账户透支、资金资本业务、衍生
交易额度、保理、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项目贴现、
金融衍生品、进口代付及其他国际业务贸易融资等。公司及下
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调节使用。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 150亿元的限额内
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融
资业务、融资方式、实施时间等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
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同时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银行借款余额 70亿元限额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
求审批与金融机构的日常借款事项。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次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授权议案时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 8月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
和 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公司对《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 竞价或要约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 选举无效。本条第一款所述期间,以董 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 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 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 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 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 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第(一)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规定情形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监事存 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或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分配利润在重 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 司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 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 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2、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合并 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基准,公司利 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其 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 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总额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之比不 应低于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频次 1、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 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 例 1、在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 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 无重大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总额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之比不应低于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 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 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 (五)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结合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及 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等因素,研究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及实施 (1)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为通过。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检查利润分配预 案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预案需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 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根据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 意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 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 董事会拟定,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原因;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或政策的拟订、调整或变更事项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 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 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 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 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 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 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 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 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 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将上述 2点所述利润分配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 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参与表 决的 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阶段披露表 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 5%、5%以上三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 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 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九)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当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说明分红的标准和比例、决策程序和机 制、中小股东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等情况。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 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 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 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 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措施。 公司现金分红水平发生上述情形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 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 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 用于发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 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 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注:标注……的部分表示该部分内容不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
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编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
亦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8月发布)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业务规则,公司对下列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制度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独立董事制度》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7、《信息披露制度》
8、《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10、《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11、《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制
管理制度的职权,其余制度已由董事会审批,制度涉及的审批
权限均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附件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 2:《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 3:《独立董事制度》
议案 11:
关于聘请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各位股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对
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
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年度审
计机构期间,项目组审计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工作
严谨,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发表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建议续聘信永中
和为公司 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与信永中和签署审计服务协议,并根据公司业务规
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 2024年度审计费用,
预计与 2023年度的费用(90万元)无较大差异。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6日
附件1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
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法
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日前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
披露。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延期后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
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
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
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但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及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
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宣读大会议案;
(五)股东发言,审议议案;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口
头征询参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如有未审议完毕者,会议主持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议时间;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审议结束,参会股东对议案进
行逐项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收集现场表决票,监票人、计票人统
计票数,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及汇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十)律师宣读对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
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
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单独披露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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