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68821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09:56:09 中财网
原标题:思特威: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37094-2-O-1号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200041电话:(8621)60800909;传真:(8621)60800999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汉坤(证)字[2024]第37094-2-O-1号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思特威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思特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14:00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9号科技绿洲四期8号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思特威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24名,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数量为375,360,319,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60.689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595,1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01,586,044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273,774,275100.000000.000000.000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56,340,899100.000000.000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595,1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股东 类型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56,340,899100.000000.0000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