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聚利债券LOF (162215):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0:15:20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利聚利债券LOF :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4
六、基金的备案 ................................................................................................................................ 17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2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4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十三、基金的托管 ............................................................................................................................ 52
十四、基金的销售 ............................................................................................................................ 52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2
十六、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1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6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二十一、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6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二十四、基金的业务规则 ................................................................................................................ 7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六、违约责任 ............................................................................................................................ 81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81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一、前言
(一)订立《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2017年8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调整日: 指聚利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T日: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聚利B),
两类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及参考净值;
聚利A: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国债收益率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B: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信用利差及其它风险因素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A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每份聚利A的本金为1.00元; 聚利A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为每份聚利 A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聚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3倍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
益率;
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 指聚利 A在封闭期内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 A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持有人
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乃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 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资产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
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因基金管理人法定名称变更,本基金更名为“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五年(含五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照7:3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场内单独交易聚利 A或者聚利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期内,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均自动分离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其中,聚利A与聚利B的份额配比为7∶3。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 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聚利B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聚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聚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波动相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的净值计算规则
(1)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每季度初进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其中,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 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取该数据,该取值保留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 5个交易日的 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首个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 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考净值公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 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 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 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自然日。

聚利 A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最后 5个工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 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 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闭期末聚利 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 A和聚利B的份额数之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在封闭期末对聚利 A和聚利 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NAV
聚利A
NAV
假设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为封闭期截至当日TNAV
聚利B
的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
1、当 NAV>0.7×(1+ E)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 i
i?1
值:
n
NAV ??1 E
聚利A ? i
i?1
NAV ? ( NAV? NAV ? 0.7) / 0.3
聚利B 聚利A

其中,n=1,2,…,20;
R
i
ET??
is
T
E E ? 0
y
i 0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 ,
T
T
y
s
为封闭期内第 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际R
i
天数,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n
E
?
i
NAV i?1
2、当 ≤0.7×(1+ )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 ? NAV / 0.7
聚利A
NAV ? 0
聚利B
其中,n=1,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NAV
设第i季度中的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RNAV
聚利A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i季度中第 T日聚利 A参考净值,RNAV
聚利B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B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n
1、 当 NAV>0.7×( 1/? Eii? 1? T T ? R)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
y
i?1
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T
RNAV ? 1? Ei? 1? ? R
聚利A ? i
T
i?1
y
RNAV =(NAV -0.7? RNAV )/0.3
聚利B 聚利A
其中,n=1,2,…,20;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R
i
Ei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ET?? , E ? 0,
is 0
T
y
T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T为对应自然年度的s y
实际天数, R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i
n
2、 当 ≤0.7×( 1/? Eii? 1? T T ? R)时,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NAV
?
y
i?1
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NAV ? NAV / 0.7
聚利A
RNAV ? 0
聚利B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及其分离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聚利 A和聚利 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聚利A和聚利B。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及其分离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聚利A和聚利B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聚利 A和聚利 B,则聚利 A和聚利 B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聚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聚利A级认购份额
其中,聚利A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 A和聚利 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A与聚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 A与聚利 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办理上市交易;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聚利A和聚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聚利A与聚利B,均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 A与聚利 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第(7)、(8)种情形除外)。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A、聚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聚利 A和聚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权益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聚利 A和聚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封闭期内,指出席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在封闭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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