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9,213,498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310,341,677.75元=2,387,243,675股(总股本 2,406,457,173股-回购股份 19,213,498股)×0.13元/股。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89620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即 0.1289620元 /股 =310,341,677.75元÷2,406,457,173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89620元/股。 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4年 6月 18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年 6月 18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3.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正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因本次权益分派需要,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24年 6月 19日至 2024年 6月 26日)暂停行权。 4.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9,213,49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规定,回购专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为:2,406,457,173-19,213,498 =2,387,243,675(股),即以 2,387,243,675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310,341,677.75元=2,387,243,675股×0.13元/股。 5.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6.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9,213,498股后的 2,387,243,6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1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6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3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6月 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6月 27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310,341,677.75元= 2,387,243,675股(总股本 2,406,457,173股-回购股份 19,213,498股)×0.13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89620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1289620元/股=310,341,677.75元÷2,406,457,173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 1号 咨询联系人:刘博、肖亮满 咨询电话:0760-88555306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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