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00080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6月 19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6月 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 6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 6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99,597,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277,1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6,265,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017%;反对 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6%;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具体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6,265,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017%;反对 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6%;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陈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3,61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66%;反对 2,59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338,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882%;反对 2,599,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7856%;弃权 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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