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000736):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9:50: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交地产: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交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7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51,664,71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3,799,876.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54,357.1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245,518.9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4)验字第
70071827_A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中金公司分别与中交(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武汉锦绣雅和置业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长沙金拾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协议签订 银行账号专户用途存放金额 (人民币 万元)
中交地产 股份有限 公司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1000000010120101480422该专户仅 用于长沙 凤鸣东方 项目、武 汉中交澄 园项目、 天津春映 海河项目 和补充流 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 和使用27,692.91
中交地产 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8110701011802799155该专户仅 用于长沙 凤鸣东方 项目、武 汉中交澄 园项目、 天津春映 海河项目 和补充流 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 和使用16,410.75
长沙金拾 通达房地 产开发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北三环支 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北三环支 行110958124510001该专户仅 用于长沙 凤鸣东方 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不得用 作其他用 途-
中交(天 津)房地 产开发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西城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西城支行331174873468该专户仅 用于天津 春映海河 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不得用 作其他用 途-
武汉锦绣 雅和置业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8110701012802800269该专户仅 用于武汉 中交澄园-
 公司北京 分行公司北京 分行 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不得用 作其他用 途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或“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沙凤鸣东方项目、武汉中交澄园项目、天津春映海河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锡铭、刘振东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二)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
方”或“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沙凤鸣东方项目、武汉中交澄园项
目、天津春映海河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锡铭、刘振东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
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三)公司、公司子公司、各银行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交(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雅和置业
有限公司、长沙金拾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
方”或“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
“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春映海河项目、甲方长沙凤鸣东方
项目、甲方武汉中交澄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锡铭、刘振东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
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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