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9:56:09 中财网
原标题:肯特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溪大道106号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0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0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0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以 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张敏华女士、许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张敏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3,093,9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272,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张敏华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选举许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3,093,9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272,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许敏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潘希律师、杨菲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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