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47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71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57,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24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245,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39,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2%;反对1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30%;反对1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程兴。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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