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增加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8,633,70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 78,163,504.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70,195.5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6月9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7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构成 “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0,310.5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160.53万元,包含投入3,650.00万元建设研发公共办公室、产品展示厅、检测检验室和试制中心,建筑面积10,000.00平方米,设备购置费1,438.60万元,预备费71.93万元;工程其他费用5,150.00万元,包含产品研发费4,85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00.00万元。 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元:万元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在“邳州市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炮车大道东侧、富民路南侧”基础上增加“邳州市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北侧”。除此之外,“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增加实施地点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调整如下: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效率,通过对公司现有办公大楼规划调整,目前可满足研发公共办公、新产品展示等需要,公司基于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整体规划布局,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公司本部所在地(位于邳州市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北侧)为“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为加快研发投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结合当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增加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本部所在地(位于邳州市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能够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保荐人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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