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301100):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20日 18:26:01 中财网
原标题: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当前总股本200,000,0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以此计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0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
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5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10股派0.67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
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至股权登记日),如因自派
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发行前限售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
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咨询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江家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李大双 、刘学霖
咨询电话:0417-3908858
传真电话:0417-3908517
八、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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