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新材(83897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9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6月 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马淑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63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9,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其中,独立董事黄志刚因工作原因通过线上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2人,监事王萌洋因个人原因缺席;监事马玉因工作原因通过线上方式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天马新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20,3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马淑云、王世贤、王威宸、王超、黄建林、姚磊、茹红丽、胡晓晔、王芳芳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1.议案内容: 为具体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回购注销业务; (2)授权董事会委任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20,3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马淑云、王世贤、王威宸、王超、黄建林、姚磊、茹红丽、胡晓晔、王芳芳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 1.议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 1 名激励对象王晓雪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600,000 股,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8 日,授予价格为 4.25 元/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完成上述股份授予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600,000 股,导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拟修订章程中相关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天马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638,0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闫思雨、师彦泽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章程》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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