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参股公司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24-25号 关于参股公司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参股公司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吉发仓储”) 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平盐铁路改造工程 (盐田段)房屋征收的通知,吉发仓储名下位于深盐路 J302-0022号宗地上的房屋(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被列入拟征收范围。吉发仓储与深圳市盐 田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下称“土地整备中心”)签署了《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参股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公司直接持有吉发仓储 25%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 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吉发仓储 25%的股权,公司合计持 有吉发仓储50%的股权,派出一名总经理及三位董事。 二、交易概述 因实施平盐铁路改造工程(盐田段)房屋征收项目的需 要,土地整备中心拟征收吉发仓储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深 盐路 J302-0022号宗地上的房屋(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称“被征收房屋”),并以货币 补偿的方式向吉发仓储支付补偿费用。补偿金额依据国众联 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平盐铁路改造工 程(盐田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国众联评报 字(2024)第 7-10461号)的评估价格确定,共计人民币 512,343,191元,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土地整 备中心可以给予奖励人民币25,617,16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盐田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 类型:政府部门 关联关系:公司与深圳市盐田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不构 成关联关系 经查询,深圳市盐田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四、征收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标的为吉发仓储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 J302-0022号宗地上的房屋(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土地面积65,705.09平方米,土地用途 为仓储用地,该宗地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有 10栋永久性 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8,228.85平方米,简易结构建筑物水 平投影面积为 4,287.05平方米,构筑(附属)物有 79项, 不可搬迁设备有 45项,上述资产包含承租方所属资产(协 议补偿金额包含需向承租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吉发仓储所 属资产不存在抵质押、争议、涉及诉讼或仲裁、司法冻结等 情况,账面价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标的评估情况:经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出具的《平盐铁路改造工程(盐田段)房屋征收项目房 地产估价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 7-10461号), 以2023年10月26日为评估价值时点,采用比较法、收益 法、成本法确定标的评估总价为512,343,191元。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盐田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 乙方: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 因实施平盐铁路改造工程(盐田段)房屋征收项目的需 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依法征收乙方位于J302-0022 宗地上的房屋(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 (一)补偿原则及补偿金额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由甲方支付; 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等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书(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7-10461 号)的评估价格确定,为人民币512,343,191元;在约定的 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甲方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为人民币 25,617,160元(暂定奖励金),共计人民币:伍亿叁仟柒佰 玖拾陆万零叁佰伍拾壹元整(¥537,960,351)。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已包含此次房屋征收的全部补 偿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 偿款),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平盐铁路项目后续中港区站范围内,其他同性质的仓储 用途的房屋在征收补偿单价超过本次评估补偿单价的 5%时, 应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差额部分。 (二)支付方式 补偿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乙方支 付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元); 第二期:乙方向甲方移交中天元混凝土搅拌站后支付人 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元); 第三期: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所有的土地和物业后 10日 内,支付剩余补偿款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陆万零叁佰伍拾壹 元整(¥37,960,351元)。 (三)土地移交和房屋搬迁 1.在签订协议后,乙方在2024年6月30日开始搬迁和 移交工作;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或相关人员拒绝在本协议约 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政诉讼,而甲方已向乙方提供约定的货币补偿款 (包括依本协议约定进行提存的补偿款),甲方在办理相关 提存手续后,有权提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依法征收乙方土地。 (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发生甲、乙双方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地震、水灾、海啸 等自然灾害、战争和国家政策变化等。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义务的履行受到妨碍时, 当事者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0天以内,将不可抗力的发 生及状况书面通知对方。 因不可抗力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 务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实际 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 同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我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 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绩影响根据 政府征收进度及补偿款到账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 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2.《平盐铁路改造工程(盐田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 估价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7-10461号); 3.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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