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泰和新材(002254):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信广和日常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需求,信广和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信广和 2023年 4月 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相关借款、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不
4、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权:债权人与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4、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整。 (2)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年; (3)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3年;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3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之日起3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3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9,467.4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4%,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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