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60133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19:06:32 中财网
原标题:绿色动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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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57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6月 21日下午 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召开,由董事长乔德卫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6月 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6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6月 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44,114,11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00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42,875,51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3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1,238,60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3%。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A股,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103,985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朔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03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 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股。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24,021,9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8%;82,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2%;弃权 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赵志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64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6%。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021,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8%。

根据表决结果,赵志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田莹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3,200,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

根据表决结果,田莹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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