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002150):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并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和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和授予价格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已对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以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进行核实,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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