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002150):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19:40:52 中财网
原标题:通润装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0 证券简称:通润装备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日:2024年6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137.75万股(调整后)
3、预留授予价格:9.58元/股(调整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024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137.75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预留授予价格为9.58元/股(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通过网站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8月2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3年11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1月6日。

6、2024年6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6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1,377,500股(调整后)
3、预留授予价格:9.58元/股(调整后)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职务授予股数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百 分比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总股本的比 例
霍庆宝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111.5971%0.0309%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计 11名)126.7518.4029%0.3555% 
预留部分数量总计137.7520.0000%0.3864%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6、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2024年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0,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 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00万元; 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 18,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 利润不低于 13,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2025年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40,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 务收入营业收入不低于 440,000万元;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 利润不低于 17,000万元。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准。2、“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评价结果ABC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00%10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存在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0万股调整为688.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552万股调整为551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38万股调整为137.75万股。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5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参与本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等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预留授予日收盘价与预留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授予日,按照预计全部可解除限售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估计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37.75455.95170.98227.9856.9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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