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有数(30116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19:46:18 中财网
原标题:零点有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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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14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1600号黄浦中心大厦13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至2024年6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322,79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55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均为截至2024年6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4,117,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7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5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58,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4,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4,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6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葛惠英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董 敏

2024年 6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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