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20:21:01 中财网

原标题:瀚蓝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二、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三、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六、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八、 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九、 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十、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十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十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四、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十五、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十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七、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十八、 关于增补张厚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九、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情况报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一、 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10楼大会议室 二、 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下午14:30,其中14:15-14:30,与会股东代表签到,领取会议材料;14:30会议开始。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国灿先生
(二)网络投票
召开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平台: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2024年6月28日9:15-15:00。

三、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二) 宣读《会议规则》
(三) 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提名进行举手表决
(四) 听取并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四、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2023年度述职情况
五、 股东审议议案、股东发言、询问
六、 股东表决,填写表决票、投票
七、 总监票人统计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 休会。上传数据,并等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网络投票和最终投票结果
九、 总监票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
十、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 董事及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二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一、 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2024年6月24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 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股东或代理人以所持有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且其中议案四《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和议案九《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须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现场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1、通过交易系统平台: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2024年6月28日9:15-15:00。

(四)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五)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报到并领取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该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自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会议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七)本次会议表决票有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表决意向。股东或代理人只能在三种表决意向中选择一种,选择一项以上的,则视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三、 表决统计表结果的确认
(一) 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二名,由股东代表担任。

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议案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二) 议案现场表决结果由现场总监票人当场宣布。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三)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最终表决结果尚需等待网络投票结束后才能确定。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程进行见证。

四、 股东提问
会议设股东提问时间。股东提问前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由主持人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等相关人员对股东的问题予以回答。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三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向股东大会报告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董事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在战略引领、科学决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取得较好成绩。公司董事会荣获第十八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之“公司治理特别贡献奖”。现将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5.41亿元,同比下降2.5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4.30亿元,同比增加25.23%;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07亿元,同比增加27.07%。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357.98亿元,比2022年末增长7.54%。

二、2023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11次,为便于外地董事履职,董事会主要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集股东大会2次。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了多项议案,全体董事均认真审议议案,讨论研究并提出合理化意见,科学决策,所有议案均获得董事会全票通过。

(二) 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聚焦“大固废”发展战略,积极拓展固废处理业务,不断延伸产业链。其中,董事会决策通过了收购新源(中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厦门新源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能源”)40%股权,公司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开启国际化发展探索。新源能源拥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4500吨/日,其中海外项目报告期内,董事会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等两项公司制度的议案,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 再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年 11月发行 5亿元中期票据,以及发行多期超短期融资券,获得低成本资金。

(五) 内部控制评价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进行内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 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报告期内无出现要求补丁或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公司一直保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工作,2022-2023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最高等级)。

(七) 投资者关系维护
2023年,公司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始终以主动、开放的态度,以“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理念,持续高效、专业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展现公司价值,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取得较好沟通效果。2023年,公司打造了佛山首个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服务基地,拓宽了和投资者的沟通渠道。

董事会充分支持董事会秘书多方式、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沟通,挖掘和传播公司价值,帮助投资者更方便、快捷、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


三、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各董事与公司经营层保持联系,以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各董事均对公司提供的各类文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特此报告,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四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向股东大会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3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地履行了监督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一、2023年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一)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活动
监事会监事出席了2023年历次股东大会,列席了2023年每次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会议,参与公司相关专题会议,对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对公司及属下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重要事项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招投标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时间(2023年)会议届次决议内容
4月6日十届十四次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 摘要》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 报告》
4月27日十届十五次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6月14日十届十六次审议通过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6月30日十一届一次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
8月17日十一届二次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
10月26日十一届三次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依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利用专项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的监督,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运作管理规范、决策程序合理,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根本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3年经营管理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认真勤勉、尽责履职、忠于职守。公司集中优势资源,聚焦环保主业拓展业务;坚持降本增效,全面提升组织管理能力,实现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和经营质量的持续优化。


三、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年度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报告期内监事会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损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2023年度,监事会对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此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对资产收购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事项的审议和交易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易过程未发现内幕交易或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2023年度ESG报告的意见
公司2023年ESG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推进股东价值创造和服务创新、推动绿色生态、促进社会和谐和员工发展等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总体表现,报告内容客观、真实。

(六)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违规情况。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制度较为健全,且能有效贯彻执行;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八)关于年度分红的专项意见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年度分红的规划和实施,其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监督事项的异议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监督事项无异议。


本届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特此报告,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五

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各位股东:
现向股东大会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

公司名称变更内容合并期间变更原因
瀚蓝数字科技(佛山)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9-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武汉黄陂瀚蓝城市环境服务有 限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4-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瀚蓝城市环保(乌兰察布)有限 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1-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瀚蓝固体废物治理(佛山)有限 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10-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瀚蓝智能装备(佛山)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9-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瀚蓝(佛山)能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合并2023年8-12月2023年新设成立
瀚蓝(佛山)工业处置有限公司2023年减少合并2023年1-2月2023年注销
瀚蓝(包头)固废处理有限公司2023年减少合并2023年1-11月2023年注销
瀚蓝(蒙阴)固废处置有限公司2023年减少合并2023年1-10月2023年注销

二、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2023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为3,579,769.95万元,比上年末的3,328,811.23万元增加250,958.71万元,增幅为7.54%;负债总额为2,295,782.94万元,比上年末的2,169,349.52 万元增加126,433.42万元,增幅为5.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11,894.67万元,比上年末的 1,087,851.03 万元增加 124,043.64 万元,增幅 11.40%;资产负债率为64.13%,比上年末的65.17%下降1.04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增幅37.65%,主要是本期经营回款有所增加;
应收票据增幅100.53%、应收款项融资增幅2,513.81%,主要是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增加较多;
长期应收款增幅36.90%,主要是应收代建垃圾焚烧电厂道路款项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增幅49.39%,主要新增新源中国40%股权投资及注资款、三水生物注资款及确认参股企业本期投资收益等;
应交税费增幅72.41%,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及所得税较上年末增加较多; 应付债券降幅38.17%,主要是2.5亿元中期票据到期兑付。


三、2023年度经营成果
(一)营业收入情况
公司全年营业收入为 1,254,128.90万元,比去年同期的 1,287,506.32万元下降33,377.42 万元,降幅 2.59%,主要是在手固废工程订单陆续完工,工程业务收入规模下降约12亿元,剔除该影响,收入增约8.5元,同比增幅8.25%,主要是贵阳、桂平等固废项目新增投产贡献约 3亿元、南海大市政环卫业务持续推进及区外环卫项目拓展增加收入约 3.2亿元,以及加大存量项目市场份额拓展增收贡献等。

本年度实现固废主营业务收入 483,161.77万元,比上年度下降 13.74%,主要是在手工程项目订单陆续完工,工程收入同比下降约12亿元,剔除该影响,收入同比增4.9亿元;实现城服主营业务收入 160,177.8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 25.28%;实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406,113.17万元,比上年度略降0.20%;实现供水主营业务收入96,280.12万元,比上年度增长0.19%;实现排水主营业务收入71,987.22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0.03%。

固废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34.59%,比上年度上升 5.04个百分点;城服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27.41%,比上年度上升4.63百分点;能源主营业务毛利率为9.76%,比上年度上升8.31百分点;供水主营业务毛利率20.87%,比上年度下降1.64百分点;排水主营业务毛利率40.06%,比上年度略降0.87百分点。

(二)利润情况
公司全年实现利润总额 183,050.39万元,比上年增长 29.86%,主要是去年同期受国际形势及气源紧张影响,天然气采购价格上升,且终端销售受限于政府限价政策,使得能源业务出现较大亏损,本期天然气气源价格同比有所回落,同时,公司通过多渠道气源采购布局、与上游签订锁价协议等,积极应对天然气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本期购销价差有所改善;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年内新增固废项目顺利投产形成新增利润贡献;进一步从运营、市场、技术等多维度实施降本增效举措,提高运营效益等。

公司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963.98万元,比上年增长25.23%。

2023年每股收益1.75元,同比增幅25.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44%,比去年上升1.45个百分点。

(三)费用情况
销售费用11,752.52万元,同比下降654.64 万元,降幅5.28%,主要工业危废业务市场拓展费用减少较多。

管理费用64,621.99万元,同比增加2,816.11万元,增幅4.56%,主要是多个固废项目投产、环卫业务范围及区域扩大等。

研发费用8,123.52万元,同比减少1,047.06万元,降幅11.42%,主要是属高新企业的工程及生物公司收入规模下降,相应研发支出减少。

财务费用50,249.64万元,同比增加853.92万元,增幅1.73%,主要是固废项目相继转固影响(利息资本化转为当期费用化)。


特此报告,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六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768,689.6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20,630,208.99元,减去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派发的红利179,376,372.12元以及 2023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 776,868.96元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48,245,657.51元。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份数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4.8元(含税),较2022年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同比增长118.18%。


请各位股东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七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各位股东:

为完善和健全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回报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贯彻执行“十年百城,最受信赖的生态环境服务企业”愿景,专注环境服务产业,持续强化生态服务能力,为股东创造财富与回报。同时,公司将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 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二)现金分红规划
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基础上,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若未来三年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将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规划不变。

以上分红规划,可在年度内一次性实施或分多次实施。年度内分多次实施的,多次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公司未来若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总额计算。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八

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分红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积极回报投资者,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指引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比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 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七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的,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 公司经营层或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

2、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相关方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整决策程序,并充分披露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公司未能按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九 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经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报全文及摘要已于2024年4月12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年报摘要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开披露,并见 年报印刷本,会上不做宣读,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扫描下面二维码查看。
(2023年年度报告)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各位股东: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与审计委员会商定的审计计划开展工作,依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为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定 2024年度审计费用。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司经营范围是: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销 售:供水设备及相关物资;路桥及信息 网络设施的投资;污水及废物处理设施 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 及配套服务;销售:污水及废物处理设 备及相关物资。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自来 水的生产和供应;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销售: 供水设备及相关物资;路桥及信息网络设施的投资;污水及废 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 销售:污水及废物处理设备及相关物资;固体废物治理, 污 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 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燃气经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勘察,热力生产和供应,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碳 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供电业务,环保咨 询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 业总部管理。


公司经营范围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分级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内控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办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办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如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

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和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至少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4、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6、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7、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不符合一般董事要求和独立性要求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的特别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证券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协助,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购买董事责任保险,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四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7月全部到期兑付,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五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7月全部到期兑付,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一) 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 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四)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发行当时市场利率水平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既可采取一次性发行,也可以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 债券品种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为一般公司债券,也可以是交易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具体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八)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科技创新等领域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和基金出资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九) 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十) 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方式。

(十一) 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是否设计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二) 公司的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三) 债券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

(十四)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注册及债券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全权处理有关本
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方案、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债券上市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有关公司债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内部规章制度。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对象,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


请股东大会审议。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之十七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债务结构,储备中长期融资工具,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方案
(一)发行品种
中期票据
(二)注册及发行规模
本次拟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的金额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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