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600378):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21:05:40 中财网
原标题:昊华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正 文 .............................................................................................................................................. 4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 4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 21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22
四、信息披露 ................................................................................................................................. 23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 23
六、结论意见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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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昊华科技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化集团、中化资产所持中化蓝天合计 100%股权,同时拟向包括外贸信托、中化资本创投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3年 8月 14日就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9月 20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于 2023年 12月 13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年 1月 31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年 4月 28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交所于 2024年 3月 27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 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后续审核注册要求,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昊华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第二节 正文”之“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昊华科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昊华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调整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暨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审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据此昊华科技董事会决定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经核查,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昊华科技拟向中化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化蓝天 52.81%股权,向中化资产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化蓝天 47.1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化蓝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昊华科技拟向包括外贸信托、中化资本创投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外贸信托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4亿元,中化资本创投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1亿元,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用于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等用途,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20个交易日42.8338.54
60个交易日42.4538.20
120个交易日41.9037.71
注:交易均价的 90%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7.71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昊华科技于 2023年 7月 13日实施 2022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911,473,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4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37.07元/股。

昊华科技于 2024年 6月 14日实施 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 2023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911,473,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6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36.72元/股。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不足 1股的余额由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无偿赠予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化蓝天截至 2022年 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855,996.21万元,扣除永续债后的所有者权益为825,956.34万元,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825,956.34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鉴于中化蓝天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向股东分配利润 101,57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中化蓝天在评估基准日后的利润分配金额)*中化集团及中化资产持有的中化蓝天股份比例。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724,386.34万元。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支付中化蓝天 100%的股权对价。双方确认并同意,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标的股权交易对价 (万元)发行价格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 (股)
中化集团标的公司 52.81%的股权382,513.1036.72104,170,233
中化资产标的公司 47.19%的股权341,873.2436.7293,102,734
合计标的公司 100.00%的股权724,386.3436.72197,272,96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随着发行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股票市场波动及由此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保护交易各方利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调价对象:价格调整机制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进行调整。

2)可调价期间: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

3)调价触发条件: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向上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涨幅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超过 20%。

b.向下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 20%。

4)调价基准日:在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该次会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5)调价机制:当调价触发条件满足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该条件满足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1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值。若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6)调整生效条件:
a.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b.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7)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情况
可调价期间内,截至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日,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 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 20%,本次交易已满足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中的“调价触发条件”。

经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进行调整。

(6)锁定期安排
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协议转让等,但在法律适用许可范围内的转让不受此限制。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减持相应股份时,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的,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的,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产生的孳息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不符,则交易双方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7)期间损益归属安排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止为过渡期间。

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并在标的股权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鉴于中化蓝天的利润分配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予以调减,故不再于“期间损益安排”中予以考虑。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上市公司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2.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股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外贸信托、中化资本创投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3)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其中,外贸信托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4亿元,中化资本创投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1亿元。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非公开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公司本次向包括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认购的股份自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应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所增持的股份,亦按照上述安排予以锁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不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用于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等用途,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 募集配套资金金 额的比例
1新建 2万吨/年 PVDF项目123,000.0027.33%
22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57,500.0012.78%
3年产 1.9万吨 VDF、1.5万吨 PVDF及配套 3.6 万吨 HCFC-142b原料项目(二期)43,500.009.67%
4新建 1000吨/年全氟烯烃项目27,500.006.11%
5海棠 1901产业化项目(2000吨/年 FEC项目)19,500.004.33%
6新建 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17,500.003.89%
7扩建 3000吨/年 CTFE和 10000吨/年 R113a联产 项目9,000.002.00%
8新建 200吨/年 PMVE项目7,500.001.67%
91300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5,000.001.11%
10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140,000.0031.11%
合计450,000.0010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3.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724,386.34万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交易金额孰高值、资产净额和交易作价孰高值以及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高于 50%,且标的公司 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2023.12.31)资产净额(2023.12.31)营业收入(2023年)
中化蓝天964,664.96329,531.71667,694.81
交易作价724,386.34724,386.34-
选取指标964,664.96724,386.34667,694.81
上市公司1,576,166.06853,452.92785,237.94
指标占比61.20%84.88%85.03%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中化集团和中化资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包括外贸信托和中化资本创投,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均为中国中化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1年 3月,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中国在全球能源、化工和农业领域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中化,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整体划入中国中化。

2021年 9月,中国化工股权划入中国中化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本次划转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昊华,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昊华,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1.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扣减其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金额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化蓝天截至 2022年 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855,996.21万元,扣除永续债后的所有者权益为825,956.34万元,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825,956.34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鉴于中化蓝天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向股东分配利润 101,57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中化蓝天在评估基准日后的利润分配金额)*中化集团及中化资产持有的中化蓝天股份比例。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724,386.34万元。

2.加期评估情况说明
上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3年 12月 30日,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天健兴业以 2023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4]第 0107号),以确认其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

根据《标的资产更新评估报告》,以 2023年 6月 30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757,163.92万元,与其以 2022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考虑 2022年 12月 31日后标的公司分红情况后)相比未发生减值,交易标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仍以 2022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及数额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化集团、中化资产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个会计年度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当年),若本次交易在 2024年 12月 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 2024年度、2025年度及 2026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

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为中化蓝天中用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控股公司、合营公司以及采用资产基础法定价的控股公司中以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无形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业绩承诺范围公司置入股权比例资产类别评估价值
1中化蓝天(母公司)100.00%净资产825,956.34
2四川新能源100.00%净资产9,658.75
3湖南新材料100.00%净资产33,541.01
4蓝天氟材料100.00%净资产264,738.38
5浙江新能源100.00%净资产40,973.17
6郴州氟源100.00%净资产20,093.92
7陕西新材料75.00%净资产23,090.09
8太仓环保86.25%净资产92,495.94
9湖北新能源59.00%净资产52,696.88
10中新贸100.00%净资产7,200.93
11中霍新材50.00%净资产71,054.07
12浙化院100.00%以收益法定价的专 利等无形资产2,478.61
13蓝天环保94.60%以收益法定价的专 利等无形资产4,205.69
14河北新能源82.00%以收益法定价的专 利等无形资产736.67
15西安环保75.00%以收益法定价的专 利等无形资产1,033.88
注:上表中置入股权比例和评估价值均已考虑间接持股情况下的权益影响;上表中中化蓝天(母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 825,956.34万元包含了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

针对上述业绩承诺范围资产第 1-11项(简称“业绩承诺资产 1”),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 1在 2024年、2025年及 2026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29,323.91万元、44,274.97万元、63,330.51万元。其中,“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公司的置入股权比例)。

针对上述业绩承诺范围资产第 12-15项(简称“业绩承诺资产 2”),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 2在 2024年、2025年及 2026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收入分成数分别不低于 3,031.85万元、2,691.33万元、2,202.31万元。其中,“承诺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范围资产当年度预测的收入分成数×本次交易该项资产所属公司的置入股权比例)。

除业绩承诺资产 1和业绩承诺资产 2所涉及的业绩承诺外,各方同意再以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净利润数进行业绩承诺。针对合并口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承诺:
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净利润数在 2024年、2025年及 2026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合并口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28,062.52万元、44,605.17万元、66,269.89万元。

2.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
(1)当期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某一具体年度内,业绩承诺资产 1当期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范围公司中的单家公司经专项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公司的置入股权比例)。

计算净利润时,如存在募投项目,业绩承诺方承诺在计算每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时,扣除标的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影响的金额,该项因素对标的公司各年度净利润影响的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标的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标的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天数÷365。其中,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 1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及当期承诺累计净利润数与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上市公司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当期实现收入分成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某一具体年度内,业绩承诺资产 2当期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范围资产经专项审计的收入分成数×本次交易该项资产所属公司的置入股权比例)。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 2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业绩承诺资产 2当期实现收入分成数、当期累计实现收入分成数及当期承诺累计收入分成数与当期累计实现收入分成数的差额,并在上市公司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某一具体年度内,中化蓝天当期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为中化蓝天在该会计年度经专项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中化蓝天合并口径财务报表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当期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及当期累计承诺合并口径净利润数与当期累计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上市公司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业绩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资产 1的业绩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就业绩承诺资产 1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 1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 1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 1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1交易作价总和-业绩承诺资产1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2)业绩承诺资产 2的业绩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就业绩承诺资产 2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 2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资产 2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资产 2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收入分成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 2交易作价总和-业绩承诺资产 2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3)中化蓝天合并口径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就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净利润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合并口径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合并口径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合并口径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上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资产 1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5)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和减值测试补偿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减值测试补偿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资产类别所属企业所属企业置入股权比例评估价值
1建阳金石 49.90%股权新技术贸易100.00%3,333.32
2威凯新材料 40.00%股权   
    5,050.47
3兴国兴氟 30.00%股权   
    4,437.65
4贵州瓮福 35.00%股权蓝天环保94.60%87,964.76
序号资产类别所属企业所属企业置入股权比例评估价值
5索尔维蓝天 45.00%股权  31,216.38
合计132,002.59   
注:上表中所属企业置入股权比例和评估价值均已考虑间接持股情况下的权益影响。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股权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

对于业绩承诺资产 1,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对于业绩承诺资产 2,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对于减值测试补偿资产,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对于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上述业绩承诺资产 1、业绩承诺资产 2和减值测试补偿资产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 1、业绩承诺资产 2和减值测试补偿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评估价值分别减去其在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中化蓝天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上述中化蓝天合并口径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减去其在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中化蓝天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资产 1、业绩承诺资产 2、减值测试补偿资产在减值测试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数的总和不足以补偿时,应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因减值测试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在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中化集团承担52.81%,中化资产承担 47.19%。同时,中化集团、中化资产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该其他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实施补偿之行为并不当然免除未履行补偿义务方对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偿义务。就业绩承诺方之间而言,每一方各自需补偿的应补偿金额按其于本次交易中各自所转让的股权数额占标的资产的比例承担,若业绩承诺方中的其中一方根据本款上述约定而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则该业绩承诺方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上述补偿义务承担比例,向逾期履行或拒绝履行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追偿其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补偿金额。

3.补偿措施的实施
(1)股份补偿
如发生业绩承诺方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当期实现净利润数的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如触发减值测试条款)之日起 60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并由上市公司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以壹元(¥1.00)的总价回购应补偿股份数量并予以注销。

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 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及最终可以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30个工作日内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指在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上市公司在收到上述业绩承诺方书面回复后,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承诺方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分别书面通知予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前述通知的 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前,业绩承诺方拟将对价股份进行质押的,需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且须在确保协议项下业绩补偿及其补偿措施不受该等股份质押的前提下进行。

业绩承诺方承诺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如拟质押对价股份的,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约定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履行协议下补偿义务等事项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项下的任何以股份形式进行的补偿,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上限。

(2)现金补偿
如发生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方须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分别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在所约定的时限内将应补偿的现金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4.对价股份的约定限售期
各方同意,除法定限售期外,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应按如下约定予以锁定:
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对价股份;
前述补偿措施实施系指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股份足额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且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现金(如有)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名下。

上市公司根据协议项下约定向业绩承诺方回购股份的,不受本条约定限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第二节 正文”之“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中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024年 6月 18日,鉴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调整,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经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对本次交易中化蓝天合并口径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并就减值测试及补偿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上述协议的签署、履行不会侵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第二节 正文”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及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 5月 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该议案已经上市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 6月 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调整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暨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审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及对董事会所作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华科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昊华科技应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华科技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性条件。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各方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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