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发起式A (015820):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发起式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4年06月22日 10:16:21 中财网
原标题: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发起式A :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发起式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发起式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 6月 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 6月 2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015820
指数发起式
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15820
指数发起式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11-23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2-11-23
基金经理 蔡丹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19
注: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投资目标
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范围 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 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以外的资产,但若因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而被动 获得相应港股的认购权利凭证,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在其可变现或可处置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或进行相应处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 主要投资策略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和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风险收益特征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M<100万 0.80%
认购费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M<100万 1.00%
申购费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73%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包括基金合同终止风险、指数化投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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