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4-0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16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4年 5月 30日的 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106,484,6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5,479,092,878.90元(在实施红利派发时,因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四舍五入因素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三、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安资管-建设银 行-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江苏 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6元(含税); 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6元(含税),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0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 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04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16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96399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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