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30016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号)的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1,522,842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4.9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452,830.1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国富验字[2021]11480001号)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已在广发银行北京方庄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望京分行和北京银行望京科技园支行 3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21年 10月 8日,公司已将补充流动资金承诺投资额 24,000.00万元全部转入自有账户,并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北京银行望京科技园支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针对该账户的监管随之终止。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含 2024年转出前滚存的资金利息)全部转入自有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相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对以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东方国信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飞 张 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6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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