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哈尔滨 二〇二四年六月 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银 盛律师”)接受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吕洪雷、刘文佳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过程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银盛律师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会前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材料,会议议题材料等)进行 了详细、审慎的阅读,对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站 上的公告信息进行了查阅,并对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和网站公 告信息进行了核对; 二、列席会议,对会议过程进行见证,包括: (一)对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进行见证。对会议工作人 员现场统计、收集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 持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进行见证。对会议议题 与会议通知议题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对会议现场表决过程、 表决结果与会议工作人员的统计、监票过程进行见证。 为保障律所律师见证工作的准确性,公司保证和承诺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完整、真实、 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 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银盛律师核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 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十一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已于2024 年6月21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30在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如期召开。公司已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 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年6 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银盛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截至2024年6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和2024年6月2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律 所律师进行了形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428,574, 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银 盛律师等。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46,471,92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82.7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银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 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 数据,银盛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6,544,584,7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11%; 反对票:1,887,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89%;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银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 序、网络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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