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MP2)
中文: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Zhejiang Shibao Co., Ltd. |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MP2)
中文: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Zhejiang Shibao Company Limited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双林路
1号(MP3)
邮 编:322002
电 话:0579-5729885
传 真:0579-5715198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
南街2290号
邮 编:322000
电 话:0579-89901580
传 真:0579-85715198 |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MP7)
本条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
的其他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和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MP7)
本条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和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
第十九条 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4]37号文批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175,943,855股,其中向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175,943,85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1)
元),占公司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MP1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公司成立后发行86,714,000股H股,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33%。
(MP16) (LR App 3 para 9)
公司经前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2,657,855股,其中发起人合计持有175,943,855
股,H股股东持有86,714,000股。 | 第十九条 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4]37号文批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175,943,855股,其中向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175,943,85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1)
元 ) ,占 公司 当时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MP1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公司成立后发行86,714,000股H股,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33%。
(MP16) (LR App 3 para 9)
公司经前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2,657,855股,其中发起人合计持有175,943,855
股,H股股东持有86,714,000股。 |
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MP16) (LR App 3 para 9)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98号文件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15,000,000股A股。此次发行A股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7,657,855股,其中
A股 190,943,85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68.77%;H股 86,714,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31.23%。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1号文件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 38,200,000股 A股。此次发行 A股
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5,857,855股,
其中 A股 229,143,85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72.55%;H股 86,714,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27.45%。
经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16年
年末总股本 315,857,85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473,786,782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789,644,637 股,其中 A 股
572,859,637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72.55%;H
股 216,785,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7.45%。 | (MP16) (LR App 3 para 9)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98号文件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15,000,000股A股。此次发行A股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7,657,855股,其中
A股 190,943,85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68.77%;H股 86,714,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31.23%。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1号文件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 38,200,000股 A股。此次发行 A股
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5,857,855股,
其中 A股 229,143,85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72.55%;H股 86,714,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27.45%。
经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16年
年末总股本 315,857,85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473,786,782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789,644,637 股,其中 A 股
572,859,637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72.55%;H
股 216,785,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7.45%。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57号文件注册,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32,987,747股A股。此次发行A
股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22,632,384
股,其中 A股 605,847,384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的 73.65%;H股 216,785,000股,占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26.3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9,644,637
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 (MP1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2,632,384
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 (MP19)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6)个
月之内举行。MP52)(LR App.3 A1 para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含
投票代理权)百分之十(10%)以上(含百分之十
(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LR App.3 para14(5));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6)个
月之内举行。MP52)(LR App.3 A1 para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含
库存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含百分之十
(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LR App.3 para14(5)); |
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指的股份数目按有关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当日所持的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指的股份数目按有关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当日所持的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纸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资股股东已收到股东会议的通知;向 H股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的公告,可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发出或
在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纸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H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
式、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纸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资股股东已收到股东会议的通知;向 H股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的公告,可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发出或
在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纸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H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
通知方式为: (MP92)
(一)如果董事会未事先规定或更改原已规定的董
事会例会的举行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
四(14)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将董事会例会的
舉行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
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
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
知的权利。
(三)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
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
通知方式为: (MP92)
(一)如果董事会未事先规定或更改原已规定的董
事会例会的举行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
四(14)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将董事会例会的
舉行时间和地点用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电
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或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
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
知的权利。
(三)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
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
第一百六十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接纳书面
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
专人送达、邮递、电报或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如 | 第一百六十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接纳书面
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
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专人送达、邮递、电报 |
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
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
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
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 | 或传真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交每
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
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
数后,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
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
决议书,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
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
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
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电传、邮
递、传真或专人递送发出的公司决议,就本条而言
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
决议书,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
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
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
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子邮件等电子通
讯方式、电报、电传、邮递、传真或专人递送或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的公司决议,
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MP99)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MP99)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监事、独
立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本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有
两名独立监事。
本公司独立监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独立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MP105)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监事、独
立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本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不得少于两名,并至少有两名独立监事。
本公司独立监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独立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MP105)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二十(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
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
务报告。 (MP133)
前款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
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结算表,或(在没有违
反有关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香港联交所批准的财务
摘要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21)日
将前述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
每个 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二十(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
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
务报告。 (MP133)
前款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
(包括中国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
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结算表,或(在没有违
反有关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香港联交所批准的财务
摘要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21)日
将前述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以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
方式、邮资已付的邮件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 |
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址为准。 | 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
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是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优先进
行现金分红。考虑到公司全年经营成果尚未最终确
定,依法可分配利润数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原则
不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是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优先进
行现金分红。考虑到公司全年经营成果尚未最终确
定,依法可分配利润数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原则
不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发
生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时,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MP148)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
司法定住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
法定住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之一的陈述: (LR App.13,
PartD para 1(e)(ii))
1、 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
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2、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14)日
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
果通知载有前款 2项所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
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
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有权得到
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符合公司注册地及上市地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陈述副本可
以通过本章程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发出,而不
必以前述邮寄方式发出。(LR App13, PartD para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MP148)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
司法定住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
法定住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之一的陈述: (LR App.13,
PartD para 1(e)(ii))
1、 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
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2、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14)日
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
果通知载有前款 2项所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
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
前述陈述副本以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邮资已
付的邮件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
每个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
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符合公司注册
地及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
述陈述副本可以通过本章程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 |
现行章程条款 | 拟修订章程条款 |
1(e)(iii))(LR2.07A)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
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LR App13, PartD para 1(e)(iv)) | 式发出,而不必以前述邮寄方式发出。(LR App13,
PartD para 1(e)(iii))(LR2.07A)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
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LR App13, PartD para 1(e)(iv)) |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
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
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等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
该等公告须于报章或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司
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对于联名股东,公司只须把通知、资料或其他文件
送达或寄至其中一位联名持有人。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
一经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
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须清楚
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邮寄
出,该通知的信函寄出五(5)日后,视为股东已收
悉。
第二百七十条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送达的任何通
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
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二百七十一条 股东或董事若证明已向公司送达
了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提供该有关的
通知、文件 、资料或书面声明已在指定的送达时间
内以通常的方式送达,并以邮资已付的方式寄至正
确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通讯(具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含义)
(包括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在公司及股票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
方式进行;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公司通讯
(具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含义)(包括公司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七十条 公司通讯(包括公司的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收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
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