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30047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7月 1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 6月 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8),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7月 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7月 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7月 1日下午 14:30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 1号公司 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情形 公司于 2024年 6月 13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杜四春先生针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 2024年 6月 26日至 2024年 6月 28日。经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名,代表公司股份177,809,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695%;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26名,代表公司股份 28,357,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 34名,代表公司股份206,167,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526%;其中,中小股东 28名,代表公司股份 23,483,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04%。 3.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91,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 7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408,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反对 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弃权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91,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 7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408,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反对 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弃权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090,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对 7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40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1%;反对 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2%;弃权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7月 1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律师 董亚杰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谭程凯 律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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