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4年 6月 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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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执行总裁、财务总监、稽核总监、董事会秘
书、合规总监、风险总监(即首席风险官,
下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执行总裁、财
务总监、稽核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风险总监(即
首席风险官,下同)、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以及相关监管
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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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事先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 受让公司的股份后,其持股比例达到注
册资本的 5%;
(二) 以持有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
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
公司的股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
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改正前,相应股份
不具有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公
司,并由公司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核准:
(一) 受让公司的股份后,其持股比例达到注册资本的 5%;
(二) 以持有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
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的股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
为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改正前,不得
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 | 根据《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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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 | 第四十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参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第十四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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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
设书记 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
机构。 |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时,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
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执行总裁一般担
任副书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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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有关独立董事相关内容,已统一统合至后文
“独立董事”章节;第八十三条第二句内容
已修订调整至第一百五十四条,此处删除该
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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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
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对于要决定的每一事项,
每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 第九十一条
……
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对于要决定的每一事项,每一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2.1.21条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规范运作》已删除第九十一条第
三款表述,此处删除该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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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修订。
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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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
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
的 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董事、监事的选举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以上时,其推
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二)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可以实行差额选
举。
公司采取“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时,应当按照如下方
式进行:(1)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时,则按得票 | 二条修订。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2.1.14条修订。
4. 有关独立董事相关内容,已统合至后文
“独立董事”章节;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修订
后部分内容调整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5.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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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2)若因两名及其以上
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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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存
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
解聘。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职务,不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
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
会提交书面说明。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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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依据本章程之规定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
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依据本章程之规定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
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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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
述意见。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适用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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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
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2.6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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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四)项、
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四)项、第(六)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应按照适用法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删除条款,后续编号向前依次递进)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现已
失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
立董事的职权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有关内
容已统合至后文“独立董事”章节,故删去
此条;相关修订内容详见第一百五十条和第
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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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按照适用法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和董事
会秘书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并根据执行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执行总裁、财
务总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险总监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考核与报酬事项,就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考核情况、薪酬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
明;
……
(二十二) 听取公司执行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执行总裁的工作;
……
(二十八)适用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及其考
核与报酬事项,并根据执行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执行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险总监、
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考核与报
酬事项,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
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向股东大会
作出专项说明;
……
(二十二) 听取公司执行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总裁
的工作听取公司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
……
(二十八)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
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
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二十九)持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审核公司的管理 | 1.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第八条修
订。
2.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
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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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的合规性
和有效性;
(二十八)(三十)适用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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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13至 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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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本章程另有
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原则上
为执行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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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听取整改情况报
告;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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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
行。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六)、 | 因章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一条,相应调整原
文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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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
(七)、(二十)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七)、(二十)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董事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但是,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委托董事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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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
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十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
存二十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即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
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自做出之日起
至少保存 20年。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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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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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下述专门委
员会:
(一)审计委员会;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
(四)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
机构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
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
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下述专门委员会:
(一)审计委员会;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
(四)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
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
条修订。
2.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修订。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2.2.5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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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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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审计委员会应由 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应有 1名独立董事从事
会计工作 5年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指定,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 | 审计委员会应由 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至少应有 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年以上。审计委
员会主任兼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指定,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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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订审计政策,
协助董事会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
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
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并对外部审计机
构作独立性评价;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必要时,就重大事项或非经常性事故
进行专题调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调查报
告;
(八)审议公司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九)确保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
评估内部审计的工作规程和有效性;
(十)监督公司的年度审计,审阅审计师编
制的审计报告以确保审计报告符合适用法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订审计政策,协助董事会独
立客观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的执业行为,并对外部审计机构作独立性评价;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必要时,就重大事项或非经常性事故进行专题调查,
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调查报告;
(八)审议公司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九)确保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评估内部审计
的工作规程和有效性;
(十)监督公司的年度审计,审阅审计师编制的审计报告
以确保审计报告符合适用法律、本章程的规定,就审计后
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对外披露前,就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
问题提请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修订。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5.8条修订。
3.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第九条修
订。
4.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
5.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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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律、本章程的规定,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对外披露前,就审计报
告涉及的重大问题提请董事会或董事长决
策;
(十一)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十二)检查外部、内部审计报告所提意见
的落实情况;
(十三)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情
况报告;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五)适用法律、本章程或董事会所授予
的其他职权。 | (十一)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十二)检查外部、内部审计报告所提意见的落实情况;
(十三)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五)适用法律、本章程或董事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根
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包括:
(一)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建议,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
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
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监
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至少每年)向董
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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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包括
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
改等;
(六)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计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
(七)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八)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九)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十)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一)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二)持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审核公司的管理规
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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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由 4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
由董事会指定,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由 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兼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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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和向董事会
建议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策略、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津贴、奖金的分配方案和聘任条款(包
括奖金、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
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
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
情况,向董事会建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变
更及奖金分配;
(五)审议、制订有关任何股份期权计划、
激励计划、或具有同等经济效果的类似计划
或影子计划方案,批准采用任何员工(不包
括高级管理人员)奖金或利润分享计划、退
休福利计划或任何其他员工福利计划; |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和向董事会建议公司人力
资源及薪酬策略、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奖金的分配方案和聘任条款(包括奖金、养老金和其他福
利);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向董事会建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变更及奖金分配;
(五)审议、制订有关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激励计划、或
具有同等经济效果的类似计划或影子计划方案,批准采用
任何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奖金或利润分享计划、
退休福利计划或任何其他员工福利计划;
(六)审议公司人力薪酬政策,监督公司人力薪酬政策的
执行情况,检验人力薪酬政策是否符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
战略,必要时提出人力资源及薪酬政策修改方案,报董事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修订。
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修订。
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修订。
4.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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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六)审议公司人力薪酬政策,监督公司人
力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检验人力薪酬政策
是否符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必要时提
出人力资源及薪酬政策修改方案,报董事会
审批;
(七)研究、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董事报酬
支付办法。 | 会审批;
(七)研究、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董事报酬支付办法。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六)审议和向董事会建议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策略、规
划和政策;
(七)向董事会建议高级管理层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
职和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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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
和调整公司合规管理、风险偏好及全面风险
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
到有效执行;
......
(三)向董事会建议公司合规管理、全面风
险管理的授权方案,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
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并提出意见;主动或根据董事会要求,就有
关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的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
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评估;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合
规管理、风险偏好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
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
(三)向董事会建议公司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授权
方案,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
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的
合规性和有效性;主动或根据董事会要求,就有关重大风
险管理事项的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
评估;
......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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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 5名董事组成,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由董事会指
定的代行董事长职权的人员)担任,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委员人选及变更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 4至 5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代行董事长职权的
人员)担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人选及变更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决定。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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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新增章节,后续编号顺延) | 进一步规范落实独立董事制度,统一根据监
管要求统合独立董事制度相关内容;增设章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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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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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
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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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
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新增本条内容。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5.5条,新
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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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情形;
(九)最近 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个月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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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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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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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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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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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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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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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新增本条内容。
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新增本条内容。
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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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
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
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
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 十八条,新增本条内容。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
事沟通渠道。”
4.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新增本条内容。
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新增本条内容。
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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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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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新增本条内容。
2.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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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新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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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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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
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 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新增本条内容。
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新增本条内容。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5.13条,新
增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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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 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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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
计算。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5.6条,新增
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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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 2名监事为公
司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上述提名或
选举的监事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由 3至 5名监事组成,其中 2名监事为公司员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通过
民主选举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上述提名或选举的监事应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修订。
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3. 因章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第一
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应调整原
文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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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
议以现场、视频、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
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以现场、视频、电话会议
的方式举行。 | 因章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第一百
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应调整原文
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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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各监事如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使与会人员均
可相互清晰地听见和发言交流的电话会议或
其他通讯设备取得联系,应视为在一起开会
并且在此情况下的法定人数应与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所述的法定人数一致。此类会议
应被视为在会议主持人所在地召开。
...... | 各监事如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使与会人员均可相互清晰地
听见和发言交流的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取得联系,应
视为在一起开会并且在此情况下的法定人数应与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述的法定人数一致。此
类会议应被视为在会议主持人所在地召开。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通讯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程序如下:
(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
式提前送达每一位监事;
(二)全体监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
决;签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附页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
据;
(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表决的监事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监事会应在规定时限后下 1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
事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监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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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职位:
……
(七) 风险总监。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
位:
……
(七) 风险总监;
(八) 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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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执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执行
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 |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执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执行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险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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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险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据执
行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稽核总监应向审
计委员会和执行总裁汇报工作,风险总监应
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执行总裁汇报工作。高
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总监、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依据执行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稽核总监应向审计委员
会和执行总裁汇报工作,风险总监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执行总裁汇报工作。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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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具体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
动。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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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执行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执行总裁、财务总
监、合规总监、稽核总监、风险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执行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执行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稽核总监、风险总监、首席和资深层级人员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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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合规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三)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合规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三)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
的检查;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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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检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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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合规总监任期
届满前,公司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有正当
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
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
事长或执行总裁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
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
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合规总监缺位
的,公司应当在 6个月内聘请符合合规总监
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
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合规总监任期届满前,公司
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
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执行总
裁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
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合规总监职
责的人员在代行职责期间不得直接分管与合规总监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业务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个月内聘请符合合规总监
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 1.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订。
2.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
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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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规总监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一) 在发现公司发生或涉嫌发生重大违法行
为、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或监管
部门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
或采取监管措施,或公司受到或可能受到刑 |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合规总监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 在发现公司发生或涉嫌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违规行
为、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或监管部门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进
行任何形式的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或公司受到或可能受
到刑事、行政处罚时,应于发现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 在发现违规行为或潜在违规行为,而公司管理层未能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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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事、行政处罚时,应于发现时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
(二) 在发现违规行为或潜在违规行为,而公
司管理层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或预防措施可能
导致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处
罚等异常情况时,应于发现时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
(三) 合规总监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董事
会提交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总监应按照以下规定向执行总裁报告工
作:
(一) 合规总监应按照公司有关年度工作计
划、工作总结、预算编制等工作的统一安排,
向执行总裁报告合规工作年度计划,年度预
算,半年度及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履职情况
年度报告;
(二) 在履行日常合规审核、合规监控职责过
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潜在违规行为或合规
风险隐患时,应于发现时立即向执行总裁报
告;
(三) 合规总监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执行
总裁提交年度合规报告;
(四) 合规总监应随时向执行总裁报告合规工
作的日常行政工作。 | 采取有效整改或预防措施可能导致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
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异常情况时,应于发现时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
(三) 合规总监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年度
合规报告。
合规总监应按照以下规定向执行总裁报告工作:
(一) 合规总监应按照公司有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预算编制等工作的统一安排,向执行总裁报告公司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合规工作年度计划,年度
预算,半年度及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履职情况年度报告;
(二) 在履行日常合规审核、合规监控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
规行为、潜在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于发现时立
即向执行总裁报告;
(三) 合规总监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执行总裁提交年
度合规报告;
(四) 合规总监应随时向执行总裁报告合规工作的日常行
政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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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〇三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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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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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
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
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时,公司可以调整现金分红比例: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2)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在证
券行业现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背景下,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
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业务经营带来的影响
予以充分评估,进行敏感性分析,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
标不低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规定的预警标准。如公司分红规模导致风险
控制指针出现预警,进而影响公司各项业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资金需求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选
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
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时,公司可以调整现
金分红比例: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2)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在证券行业现行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背景下,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业务经营带来
的影响予以充分评估,进行敏感性分析,确保利润分配方
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如公司分红规
模导致风险控制指针标出现预警,进而影响公司各项业务
的规模和发展空间时,应相应调整分红比例。 |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6.5.1条修订。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修订。
3.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
条修订。
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八条修订。
5.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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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的规模和发展空间时,应相应调整分红比例。
...... |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说
明,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定情形的,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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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
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
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
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 |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
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
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 1.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修订。
2.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六条修订。
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修订。
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三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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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
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 | 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
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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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
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〇六条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第六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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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
独立意见。
...... |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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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审计费用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审计费
用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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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因章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第一百
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应调整原文
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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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因章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第一百
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应调整原文
引用条款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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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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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版本)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 变更理由 |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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