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中证100LOF (164508):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原标题:国富中证100LOF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富中证100 A、国富中证100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自2021年8月23日起,本基金的场内简称由“国富100”改为“国富中证100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具体如下: 中证 100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 100只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核心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 300 名且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 100 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一级行业内按照自由流通市值由高到低依次选入一定数量的证券,以使样本数量达到 1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保持一致。具体做法如下: 计算指数样本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选出相较样本空间对应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最低的行业;从剩余待选样本中,选择该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重复该步骤,直至样本数量达 100 只。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存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与业绩基准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服务的风险、成分股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系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7 第二部分 释义.............................................................................................................................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6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8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9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9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1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3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3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5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7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7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说明书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规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者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会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 管;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定期定额投资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 场所;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 国富中证 100份额 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 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 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国富中证 100 A份 额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国富中证 100 B份 额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份 额的本金 而言,指 1.00 元;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注册登记系统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上市交易 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 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上市交易公告 书》 金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系统内转托管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跨系统转托管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在发售 自动分离 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 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和 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配对转换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确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分拆 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 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 额的行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合并 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 1 份国富中 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 分级运作期 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 国富中证 100 A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 1月 1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 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约定收益 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及 国富中证 100 B份 额应得资产及收益 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的份额转换 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 基金份额转换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 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 日。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指令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代销机构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媒体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和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普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 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 Maverick T. 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 GIC特殊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太区高级顾问。现任 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行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五)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自2013年3月21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26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1日起兼任投资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年 5月至 2017年 9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鲍翔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与现任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共同管理本基金。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