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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豪路 788号
邮政编码:318000 |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豪路 788号
邮政编码:318000 | 明确公司住所地址 |
2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6,463,00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6,463,000元,已发行的股
份数为 996,463,000股。 |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
3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下同)、总法律顾问。 | 与《公司法》表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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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5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新增例外情形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助】公司不得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6 | 第二十九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新《公司法》已删去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
定。 |
7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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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8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
9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 |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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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0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 |
11 | 第六十一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
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 |
12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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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3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14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因
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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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5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
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
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三、一
百九十一条 |
16 | 第一百零六条 |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
长 1人。 | 明确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
17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
18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和全
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通过,否则需提
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需提交股东会股东会批
准。 | 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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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2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3位副总经理。 | 明确公司副总经理人数上限 |
21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并明确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
2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 。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23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序
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24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25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
2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2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公告。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2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序
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2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30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
程序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
立意见。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程序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
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第 6.5.4条 |
31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沿用《新公司法》措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