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00298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0:01:28 中财网
原标题:京北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2024]字 0701第 0374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4
一、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事项................................................................................ 4
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2024]字 0701第 0374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具了金证律报[2023]字 1220第 0615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金证法意[2023]字 1220第 0616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交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02号)的要求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 0320第 0051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 0426第 0196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方案变更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 0701第 0294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于 2024年 7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调整。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订《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的目的”、第六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的部分措辞,并更新了第七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订《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第二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的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并修订第三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项“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和第五项“可行性结论分析”的部分措辞。

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订《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第一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修订第五项“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的部分措辞。

(二)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的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于 2024年 7月 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会议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已就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已就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赵力峰:
熊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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