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中证红利LOF (16190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根据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的销售协议,自2024年7月3日起,本公司新增浙商银行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可在浙商银行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业务,业务办理的具体事宜请遵从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一、 本次增加浙商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如下: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24年7月3日起本公司上述基金开通在浙商银行的基金转换业务(以下简称“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最低转出份额为500份。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基金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一)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二) 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最低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三、基金定投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24年7月3日起本公司上述部分基金开通在浙商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本公司指定的浙商银行提交申请,约定申购周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浙商银行在设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自动投资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有关基金定投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二)参与基金
(三) 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通过浙商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四) 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五) 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浙商银行约定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元,无级差。 (六) 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1)投资者应遵循相关浙商银行的规定与其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2)浙商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3)投资者需指定相关浙商银行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扣款等其他相关事项请以浙商银行的规定为准。 (七) 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网上交易、手机端及临柜方式参与申购、定投,具体申购费率以浙商银行所示公告为准。 (八) 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按照本款第(六)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九)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800 网址:www.wjasset.com 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承诺基金投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一定赢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请投资者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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