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伍技术(603212):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7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6:20:54 中财网
原标题:赛伍技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7月)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非法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业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2、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3、董秘办: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3、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台账,检查核对交易记录;同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5、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秘办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6、公司内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对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和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损益变化情况。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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