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100基金 (162714):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深证100基金 :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1、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5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00号文)核准募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并通过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0年5月26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6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98号文),并通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4年7月4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再保留原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功能。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指数(指数代码:399330),该指数反映深圳市场核心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走势,提供可交易的指数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物。 (1)选样空间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网(www.cnindex.com.cn)查询标的指数的最新编制方案及详细信息。 4、本基金是广发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目标 ETF”,以下简称“广发深证100 ETF”)的联接基金,基金财产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此,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净值会随着标的指数和广发深证100 ETF净值的变化而波动。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 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目标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且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将面临触及上述事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 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证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 29.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份基金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注册登记系统:指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失效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3. 目标 ETF:指广发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深证 100 ETF”) 64. 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2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7月1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起任职)、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12月 28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1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2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14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2日起任职)、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7月4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1月 6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2年 3月 31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4月28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3月7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3年12月13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2、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联系人:邓传远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5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0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9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5月26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6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98号文),并通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4年7月4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ETF是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深证100 ETF)。 本基金为广发深证100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