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认检(30150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35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35号 致: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 6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6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 7月 2日 14时 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荣街 32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7月 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年 6月 2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股份合计178,629,687股,占公司总股份 226,085,200股的 79.009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69,56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9,065,7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09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37,003,9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673%。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27,938,200股;通过网络投票9人,代表股份9,065,787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2.00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以实施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上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629,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03,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00《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以实施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研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003,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03,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尉建锋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李寿双 李 彤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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